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屏東縣里港鄉婦女生育補助津貼自治條例
(第一條公文號 略)
第二條 補助對象:
一、 凡婚生新生兒父母均在本鄉設籍並實際居住 
生父或生母設籍須滿一年以上者 (以新生兒出生之日向前推算,
以戶籍登記為準)。
二、第一款所稱新生兒如為遺腹子或未婚生子且符合前項所設籍規定者。
三、養子女不予補助。
 
 四、第一款所稱父母至少有一方為中華民國國籍。 
 五、凡遷居本鄉滿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,生產胎次以第一胎開始計算;
滿二年以上按實際生產胎次計算。 


 
 
六、再婚者之生產胎次,自新婚姻開始,重行計算 

 第三條 申請程序: 凡符合規定之婦女於生 育後兩 個月內逕向本所社會課 提出申請( 以戶政事務所出生登記為準),逾期不予受理。
四條 申請應備文件
一、合法之出生證明正本乙份。
二、 全戶戶籍謄本乙份(含新生兒並應加註設籍日期)。
三、父母親之身份證、印章。
四、郵局或農會存摺影本。

 
第五條 發放金額:
一、凡經本所審核通過者,第一胎貳萬元整,第二胎伍萬元整,
第三胎捌萬元整,第四胎以上壹拾萬元整。
  
雙胞胎及多胞胎者每增加新生兒一人依數加倍發給。

二、分娩之婦女另發放坐月子營養補助伍仟元整(併生育補助
申請發放)。

 
第六條 自然或人工流產、墮胎或其他前條規定之外,均不適用本自治
條例。
第七條 申請人經查不符合本自治條例所訂定申請資格,或以詐術或其
他不正當方法領取生育津貼者,除追還生育津貼外,另追究法
律責任。
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婦女生育補助津貼採申請登記制,經本所審核通過
後發放。
第九條 經費來源:由本所逐年編列預算支應。
第十條 本自治條例提經里港鄉民代表會審議通過,修正時亦同。
第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101 年1 月1 日起施行。

文章出自: 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512030700679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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